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蘇北運河船舶信用管理,規范船舶運營行為,鼓勵船舶信用(守信)經營、遵章守紀,維護蘇北運河良好的通航秩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》《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》《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》,以及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,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》,結合蘇北航務管理處的相關規定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通過蘇北運河航段的船舶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蘇北運河航閘智能運行系統中建立船舶信用賬號,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信用加減分,根據信用積分確定船舶信用等級。船舶自愿簽署《蘇北運河船舶航行過閘信用承諾書》,按信用等級享受差異化服務。
第二章 信用級別認定
第四條 船舶信用等級按照信用積分分為五個星級,星級劃分如下:
一星級船舶 0—50分
二星級船舶 51—100分
三星級船舶 101—500分
四星級船舶 501—1000分
五星級船舶 1001分以上
第五條 船隊的星級劃分,以該船隊中星級最低的駁船或拖(推)輪信用積分為準。
第六條 船舶初始分值設定
1、在蘇北運河航閘智能運行系統注冊,資料齊全的,初始信用積分設定為200分;
2、在蘇北運河航閘智能運行系統內資料不全的船舶,初始信用積分設定為100分,且不能加分,待資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復加分。
第三章 信用積分認定
第七條 船舶信用加分
1、出現以下情形,由系統自動加分:
(1)遵守船閘管理規定,安全過閘無違章行為,每通過一閘次加2分;享受優先、免費過閘政策的船舶加1分;
(2)通過船訊通,對過閘服務進行滿意度評價,每進行一次客觀評價,另加1分;
(3)在實施預約過閘的船閘,按預約時間完成過閘的,每通過一閘次,另加1分;
(4)使用LNG等綠色清潔能源過閘的船舶,每通過一閘次,另加1分;
(5)通過船訊通平臺學習,并完成學習測試,成績合格的,加5-20分;
(6)按要求在指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、污水、廢油,每次加1分。
2、出現以下情形,經審核后人工加分:
(1)主動報告或消除航閘安全隱患的,加20-50分;
(2)舉報其它船舶違法、違章行為經查屬實的,加20分;
(3)舉報航閘工作人員違紀經查屬實的,加 20分;
(4)有見義勇為行為的,加20-100分;
(5)協助搶險救災的,加20-100分;
(6)為航閘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,加20-50分;
(7)主動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的專項活動產生積極影響的,加20分;
(8)與相關單位實施聯合獎懲的,加10-200分;
(9)經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為,加10-50分。
第八條 船舶信用減分
1、出現以下情形,由系統自動減分:
(1)船舶登記后未及時購票,被系統超時刪除或人工刪除的,減20分;
(2)船舶每延時一次,減20分;
(3)船舶每退費一次,減30分;
(4)船舶每過號一次,減30分;
(5)船舶不符合登記條件通過“船訊通”申報被拒絕后,再次申報被拒絕的減10分,第三次申報被絕的減50分;
(6)非不可抗拒原因,船舶適航證書過期并申請登記過閘的,減10分;
(7)預約過閘船舶,違規變更預約或違約的,扣減20分。
2、出現以下情形,經審核后人工減分:
(1)不服從工作人員指揮調度的,減10-50分;
(2)碰撞航閘設施,導致損壞的,減10-50分;
(3)未按規定開啟船舶定位設備的,減5分;
(4)在船閘引航道內從事貨物裝卸、交易的,減20分;
(5)對船閘或船閘工作人員進行惡意評價的,減20分;
(6)在航道、閘室內傾倒垃圾、雜物、排放廢油、廢水等,減20分;
(7)在航標、標志標牌以及邊坡樹木上帶纜的,減20分;
(8)過閘船舶機動筏懸掛超出船體位置,不主動整改的,減20分;
(9)擅自在閘室、口門區、引航道或管控區內滯留的,減20分;
(10)船名號、燈箱等標志標識不全或不規范的,減20分;
(11)落錨、拖錨進出閘造成影響的,減50分;
(12)登記購票后,長期占號不過閘,被船閘工作人員強制退票刪除的,減50分;
(13)侵占主航道以及存在其它阻塞航道行為,指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整改的,減50分;
(14)未如實申報船舶過閘信息的,減10-50分;
(15)騙取優先過閘資格的,減50分;
(16)隱瞞船體或機器安全隱患過閘的,減50分;
(17)與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獎懲的,減10-200分;
(18)有其它違反信用承諾或法律法規行為的,減50分。
第九條 出現以下情形,經審核后直接降至51分:
1、船舶實際尺度與所持航行證件尺度嚴重不符,對船閘運行調度造成影響的;
2、利用虛假證件辦理船舶過閘業務或冒用其它船舶信息過閘的;
3、故意損毀航閘設施或損毀航閘設施隱瞞不報的;
4、因未如實申報船舶信息,導致船舶擱淺、損壞船閘助航設施、產生虛擬軌跡信息、多拖帶駁船過閘等嚴重后果的;
5、拒不糾正違章、違法行為或抗拒阻撓工作人員管理、執法的;
6、船舶未經登記、調度強行進閘的;
7、辱罵、污蔑、誹謗工作人員,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的;
8、其他違反航道法律法規行為,情節嚴重的。
第四章 信用異議處理
第十條 對船舶信用加減分有異議的,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進行信用加減分的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,并提供有關材料;
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接到信用異議申請后,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,做出維持、修改或撤銷的決定,并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;
第十二條 非船員責任被減分的,經核實后,通過信用加分項目進行修正。
第五章 信用星級應用
第十三條 五星級船舶
1、享受“船訊通”所有服務;
2、貨輪調度享受系統自動配閘跳號60個;
3、享受積分兌換服務;
4、非特殊情況下,24個月內免于實船復核。
5、獲得有關誠信方面的評比表彰資格,并享受特定服務。
第十四條 四星級船舶
1、享受“船訊通”所有服務;
2、貨輪調度享受系統自動配閘跳號40個;
3、享受積分兌換服務;
4、非特殊情況下,12個月內免于實船復核。
5、獲得有關誠信方面的評比表彰資格,并享受特定服務。
第十五條 三星級船舶
1、享受“船訊通”所有服務;
2、貨輪調度享受系統自動配閘跳號20個;
3、不享受信用積分兌換服務。
第十六條 二星級船舶
1、接受信用教育,達到合格;
2、不享受使用“船訊通”中“電子申報”、“閘費繳納”服務;
3、不享受調度配閘跳號服務;
4、不享受信用積分兌換服務;
5、不享受優先過閘服務;
6、三個月強制復核一次。
第十七條 一星級船舶
1、接受信用教育,達到合格;
2、不享受使用“船訊通”中“電子申報”、“閘費繳納”服務;
3、不享受調度配閘跳號服務;
4、不享受信用積分兌換服務;
5、不享受優先過閘服務;
6、每航次首閘需核查航行手續,實船丈量復核。
第十八條 船舶“船訊通”暫停使用
1、十五天內,船舶累計信用減分40分及以上的,“船訊通”暫停使用10天;
2、十五天內,船舶累計信用減分60分及以上的,“船訊通”暫停使用20天;
3、十五天內累計信用減分100分及以上,或一次性信用減分50分及以上的,“船訊通”暫停使用30天。
第十九條 信用積分兌換
四星級及以上船舶,在不降低星級的前提下,可使用信用積分兌換蘇北航務處提供的加水、充電、優先過閘等相應服務。船舶星級越高,享受的兌換服務項目越多。有關積分兌換服務,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實施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條 開展與交通綜合執法部門、海事、港口等行業單位聯合獎懲工作,對彼此的信用、失信行為互相認定,構建交通領域聯合獎懲大格局。
第二十一條 通過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交通”網站、“京杭運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蘇北航務處”網站,對外公示相關信用信息、信用承諾書,做到“應公開、盡公開”。
第二十二條 在低水位、南水北調、泄洪、船閘大修等特殊時期,蘇北航務管理處將根據情況,適時制定有針對性的“特殊時期信用管理辦法”,并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執行。
第二十三條 蘇北航務管理處及所屬各單位分別成立船舶信用管理小組,負責本辦法的具體落實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蘇北航務管理處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。